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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后续任务(3/28)

116.后续任务(3/28) (第1/2页)
  
  张伟和方木又寒暄了几句,然后挂断了电话,跑回了任川他们那边。
  
  “怎么了?出什么事了吗?”任川看着打完电话之后面色有些奇怪的张伟问了一句。
  
  张伟摇了摇头表示自己没什么事情:“没事,我们现在的当务之急是把这个官司解决好,对了,我们刚才说到哪里了。”
  
  “走私。”邹雨提醒了一句。
  
  “对。”张伟点了点头:“现在这个是比较麻烦的,其他的来说都没有确凿的证据,但他这个是被当场抓住的。”
  
  说到这里,张伟有些烦恼的抓了抓自己的头发。
  
  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般要偷税5万元以上。
  
  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一年内因走私受两次行政处罚后再走私的,不受5万元税额限制。
  
  之所以这样规定,也就是因为这些人员具有特定性,不是一般的出差人员、旅游人员,都不是自带行为。
  
  而代购和走私是有差别的,代购本身并不违法,对于大多数喜欢海外购物或者帮别人代购一些商品的行为来说,只要主观上不具备偷逃税的故意,不是以经营为业且数额有限,都不会触犯刑律。
  
  如果通过正常缴纳关税来代购,也完全合法。
  
  如果代购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逃避了海关监管、偷逃关税,则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属于违法行为。
  
  而程勇是通过货船逃避了海关的监管,更别说交关税了,所以本质上说他的行为是走私。
  
  在原时空这个电影上映的时候,张伟在网上看过有人分析电影原型案子的帖子。
  
  根据上面说的,这个案子很有意思的一个情况是,对于程勇或是原型海外购药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罪这一问题上。
  
  无论是原型案的《不起诉决定书》和《释法说理书》,还是影片最后的结局,以及大量的网络讨论,几乎不约而同地回避了走私罪这一问题。
  
  现在张伟也只能希望检方鉴于程勇不盈利的行为,忽略这一点,予以不起诉。
  
  但是自己这边也要做好十足的准备,不仅是检方,自己这些人面对的还有那个瑞国医药公司的资本力量。
  
  他们估计也是抱着杀一儆百,杀鸡儆猴的心态,想要把程勇这个案子处理成铁案,防止以后还有类似的事情发生。
  
  毕竟这几年因为仿制药的事情,他们在大陆的生意不说元气大伤大受影响的,也肯定是有波动的。
  
  在资本家看来,任何触碰自己利益的行为,无论是大是小,都是要以铁血手段镇压下去的。
  
  要快点行动了,时间不等人啊。
  
  “邹雨,交给你一个任务有兴趣吗?”张伟又摆出了一副狼外婆诱拐小红帽的样子对邹雨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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