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1集 (第2/2页)
“伏戏驾辩
“之语,王逸注:
“伏戏,古王者也,始作瑟。驾辩……曲名也,言伏戏氏作瑟,造驾辩之曲。
“《大招》的作者,历有屈原与景差的之说,并无定论。但无论作者是谁,仅可证明的是在战国中后期的楚地,虽然伏羲的传说可能已经流传,但与女娲是否已形成关系密切的
“二皇
“形象,现有的文献资料尚不足以说明。在战国中后期,女娲尚未形成如汉代较为固定的
“人头蛇身
“的形象,从成书于战国中后期《山海经·大荒西经》中关于
“有神十人,名曰女娲之肠,化为神,处粟广之野,横道而处
“的记载中也可以反映出来。其中及涉及到女娲造化万物(当然也包括人)的神话,但并没有关于女娲外在的具体阐释。特别是在《山海经》的记述中,也没有关于伏羲的直接记载。也就是说,
“在绝大多数先秦典籍中,言伏羲者不同时言女娲,言女娲不同时言伏羲
“。现代学者吕微认为这只是
“针对文献所作的形式分析得出的上述结论,近年来却由于出土文献研究的新进展遭到严厉的质疑。特别是长沙子弹库楚墓帛书乙篇的成功释读,向人们展示了战国中后期在楚地民间的一则可能是讲述伏羲、女娲创世的神话文本,从而将伏羲、女娲对偶神话最早记录本的上限提到了先秦时代
“。关于长沙子弹库楚墓帛书乙篇的释读,李零先生认为,据台湾学者严一萍和金祥恒考证
“帛书所述传说人物的头两位就是古书常见的伏牺和女娲,
“女娲
“之释虽不能肯定,但
“伏羲
“之释已获普遍承认
“。看来,楚帛书是否可以证明伏羲和女娲在战国中后期就已并列出现于楚地,还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女娲与伏羲在大多数先秦典籍中分言的事实,不仅表明女娲与伏羲分属两个不同的神话传说系统,而且就女娲形象而言,基本还是一个造物女神的形象,而女娲从
“未知
“到
“蛇身
“形象的完成,则与两汉时期的改塑密切相关。